(2015)聊民一终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宪铮与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宪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杜刘村。法定代表人:周岐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铮(又名张跃增),农民。上诉人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预交上诉费,后在原审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经法院通知后仍未交纳,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宏代理审判员 李国丰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刁元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