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唐波与重庆三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671号原告唐波,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河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流碧。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波与被告重庆三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唐波负担5元。原告预交的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春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