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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费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吕忠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合作银行,吕忠明,陈光润,徐建民,刘纪勇,田伟,王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忠明,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光润,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建民,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纪勇,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吕忠明、陈光润、徐建民、刘纪勇、田伟、王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忠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