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灿与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孙广柱、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灿,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孙广柱,陈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王灿,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朱良镇阳河村南街57号。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钟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广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广柱,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巴黎路2709号。被执行人陈晓芳,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巴黎路2709号。系陈晓芳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灿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孙广柱、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