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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1诉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2897号原告:李某1,学生。法定代理人:郭某。被告:李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新,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诉称,其母亲与李某2离婚时,法院判决李某2支付抚养费480.00元。2014年3月12日,李某1小学四年级时向法院诉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李某2支付抚养费900.00元。李某1于2016年7月升至中学,900.00元的抚养费已远远跟不上不断提高的物价水准。为了李某1能进入好学校白城市三中,李某1母亲为给其创造优良的学习环境费尽心血,想尽一切办法耗资15000.00余元。当李某1母亲筹措资金困难向李某2要求支付部分择校费时,李某2满腹牢骚,在十分勉强的前提下才拿出实际耗资的五分之一,而且还要与李某1断绝父子关系。李某1认为,李某2现已提高工资,月工资加其他实际收入已近六千元,还在与李某1计较抚养费,李某1无奈提起增加抚养费诉讼。根据中学开设七门课程的需要,校外辅导班就需要参加四科,在参加特长辅导班(特长辅导班成绩在考试上加分),仅课外辅导费用保守计算也需支付2500.00元之多,加上学费、校服、考务、小饭桌费用合计平均开销800.00元,李某1母亲独自承担其日常的衣、食、住、交通、医疗(小儿抽动症)及散碎费用。李某1月平均耗资1000.00多元,还有不可预知的费用也是一笔较大的开销。由于李某1母亲没有住房,在外面租房的费用又太高,而且对李某1的生活、学习、起居十分不利,为了暂借住李某1姥姥家,李某1还需支付房、水、热、电、物业、日常生活等费用,母子的月开销3000.00元左右。李某1的生活、学习费用与母亲的生活费用合计每月需支出7300.00多元,这些费用除去母亲的月3000.00元工资外,其余均靠李某1姥姥及姨妈添补。故李某1根据学习、生活实际支出以及李某2的现有收入,提出增加抚养费诉求,请求判令李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00元。李某2辩称,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每月1800元,要求继续按照生效判决每月900元履行。李某1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不符,以择校费过高为由增加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李某2无能力增加抚养费,因为还要抚养继子女及父母,月工资4000多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发放4298.95元,无能力增加抚养费。综上,请求驳回李某1的诉讼请求。根据李某1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李某2答辩,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2应否增加抚养费,增加数额多少为宜。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李某1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登记薄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某1自然情况及与监护人关系。经李某2质证无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2、(2014)白洮市民初字7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法院判决抚养费为每月900元。经李某2质证无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3、缴费收据若干。证明李某1参加课外辅导班支付费用。经李某2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李某1在2014年12月之后的辅导班花费。票据无公章,没有证明力。且该花销已经包含在每月900元的抚养费里了。经审查,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4、无房证明一份。证明李某1母亲无房产信息。经李某2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离婚时李某1母亲是有房子的。经审查,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5、医疗费票据若干。证明李某1因小儿抽动症、胃炎、肾积水等疾病支付医疗费每月平均花费3000元。经被告质证有异议,无法证明每月花费3000元医药费,与起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也矛盾。经审查,该证据只能李某1到门诊检查治疗,不能证明李某1每月花费3000元医药费,本院不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组。白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出具的李某2工资证明及工资明细。证明2016年李某2实发工资经李某1质证有异议。2015年1月开始每月上调870元警衔工资不包含在这里。每月450元超时补助费发放在其他工资卡。被告全部实际工资应是6200余元。经审查,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经过庭审调查,根据李某1陈述及李某2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评判认定事实如下:李某1法定代理人与李某2于2010年离婚,李某1与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李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480.00元。2014年4月,李某1起诉李某2,要求增加抚养费。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制作(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2每月给付李某1抚养费900.00元。李某1现就读于白城市第三中学。课外参加辅导班支付相应的费用。李某2现已再婚未生育子女。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及李某2工资明细表,李某2现每月工资收入为4780.24元。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每月收入3600余元。李某2父母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均有固定收入。本院认为,李某1现就读于XXXX中学,需要一定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某1主张李某2月工资收入6000余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要求李某2每月支付1800.00元过高,本院考虑李某1的生活、学习、医疗等情况结合李某2的收入水平,李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2自2016年9月始每月给付李某1抚养费1500.00元至李某118周岁时止;二、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