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曹培文与应建青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1979年1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应某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曹某提供的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址经核实没有应某其人在此居住,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