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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怀典、王志伟等与王建国、商丘交运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典,王志伟,王秀英,王晓莉,王文朋,王建国,商丘交运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32号原告:王怀典,男,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志伟,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王怀典次子。原告:王秀英,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晓莉,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兼王怀典、王志伟、王秀英、王晓莉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朋,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王怀典长子。被告:王建国,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商丘交运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火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董事长。王建国及商丘交运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商丘交运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李远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庆枝,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典、王文朋、王志伟、王秀英、王晓莉诉被告王建国、商丘交运集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耿万生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侯治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