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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安法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信丰县大桥镇人民政府、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安法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信丰县大桥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曹某、信丰县大桥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安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2000)安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两案标的款共计198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揭阳市岐山支行账号为62×××19的账户内有存款23515.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揭阳市岐山支行62×××19账户内的存款计人民币200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