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申担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苏美丽、程七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苏美丽,程七毛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申担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赵良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美丽,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程七毛,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申请人苏美丽、程七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8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