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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树河、张莉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树河,张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苏力迪东街。法定代表人牡丹,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乌仁花,系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高树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莉莉,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执行人高树河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树河、张莉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高树河存款账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执他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志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