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力恒与樊铭、陈艳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恒,樊铭,陈艳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李力恒,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515。被告樊铭,男,汉族,现被关押于广东省佛山监狱。身份证号码×××2430。被告陈艳舒,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22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力恒诉被告樊铭、陈艳舒第三人撤诉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华全审 判 员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