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华银微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语、陈赞荣、缪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市鑫华银微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语,陈赞荣,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周启正。委托代理人尤秀明、赵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华银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华。被执行人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华。被执行人林语。被执行人陈赞荣。被执行人缪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华银微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语、陈赞荣、缪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0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05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