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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海新王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王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57-1号原告上海新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881号B栋109室。法定代表人吴清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53号。法定代表人但召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应收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上海新王置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詹仲德提供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39号A栋8层F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二、冻结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0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勇前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