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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6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永平与朱关、屈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平,朱关,屈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339号原告郭永平,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朱关,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屈慧君,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平诉被告朱关、屈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私下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璐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