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与闫力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闫力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地址:栾城区鑫源路23号。负责人:董平伟。委托代理人武旭亚,该公司职员。被告闫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与被告闫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