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一中、蔡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淮南市谢家集第一中学,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吴某,男,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谢家集第一中学。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蔡某某,男,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理人:蔡某,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陈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第一中学、蔡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吴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1.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