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建清与葛柏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清,葛柏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田建清,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葛柏孔,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田建清与被告葛柏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建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