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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建清与葛柏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清,葛柏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田建清,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葛柏孔,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田建清与被告葛柏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建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