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温州市宝园商贸有限公司、温州民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温州市宝园商贸有限公司,温州民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志澄,李慧珠,温州市一家体育商城有限公司,施深秋,吴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1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法定代表人:余忠平。被执行人温州市宝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珍。被执行人温州民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良。被执行人李志澄。被执行人李慧珠。被执行人温州市一家体育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乐平。被执行人施深秋。被执行人吴瑾。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宝园商贸有限公司、温州民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志澄、李慧珠、温州市一家体育商城有限公司、施深秋、吴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志澄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解放街丰盛大厦B幢2804室(所有权证号:605013)的房产,被执行人施深秋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隔岸路百好花园A幢七单元202室(所有权证号:334588)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日)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温州市一家体育商城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海华大厦二层(所有权证号:00160974)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9)第1-156号】,上述财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6日)且被申请人执行设置抵押;被��行人李志澄、李慧珠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皇家大厦一层123室(所有权证号:622137、62213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施深秋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金鹿商厦一层36号(所有权证号:28979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设置抵押。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汇票垫款2464247.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志澄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城区解放街丰盛大厦的房产、被执行人施深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隔岸路百好花园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温州市一家体育商城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海华大厦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李志澄、李慧珠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皇家大厦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施深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金鹿商厦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