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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破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浙江浩刚达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浩刚达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破字第13-2号申请人:浙江浩刚达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9月17日,浙江浩刚达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刚达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浩刚达公司记账不完善,缺乏关键原始凭证原件,且账册未完整反映银行账户往来情况;浩刚达公司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实收资本中的460万元和银行借款2400万元被转借给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法院已经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款项已经无法追回;目前浩刚达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仅为35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51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浩刚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浩刚达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浩刚达公司没有提供2012年以前未分配利润-343815.45元的相应账册凭证,导致法院无法查明该亏损的具体原因,浩刚达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照该规定请求浩刚达公司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浩刚达公司还可能涉及与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浩刚达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浩刚达公司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浩刚达汽配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浩刚达汽配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蔡木义审判员  孙娟娟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