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崔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崔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东路工行办公楼。负责人:林春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先勇,银行职员,系工行天长支行员工。被告: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诉被告崔军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崔军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