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成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成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80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戴萌,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唐成伍,男,汉族。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诉被告唐成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投资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投资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为248元,由投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剑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