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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成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成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80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戴萌,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唐成伍,男,汉族。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诉被告唐成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投资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投资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为248元,由投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剑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