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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洪贵与刘竹昕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洪贵,刘竹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洪���,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村信用社职员,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高大钧,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竹昕,女,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敦化市。上诉人杜洪贵因与被上诉人刘竹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洪贵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洪贵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洪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杜洪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一审判员 徐宝红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