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翟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陈亚荣审 判 员 姚继生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