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子易诉张博伦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易,张博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杨子易,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张博伦,男,1983年出生,蒙古族,现住南市区。(2015)北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博伦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子易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博伦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36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