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钟志彪与翁月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彪,翁月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39号原告:钟志彪。被告:翁月大。原告钟志彪为与被告翁月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翁月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3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钟志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月大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翁月大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35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月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钟志彪借款本金人民币83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翁月大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钟志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