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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少品与沈旭军、梅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品,沈旭军,梅文华,施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周少品,公民身证号码:332522196405050016。被执行人:沈旭军。被执行人:梅文华。被执行人:施胜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少品与被执行人沈旭军、梅文华、施胜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仲案字第2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邹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