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沙拉嘎楞申请执行包卫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拉嘎楞,包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57号申请人沙拉嘎楞,女,4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卫东,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沙拉嘎楞申请包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9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