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伯方、许和平与曹如元、王贵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伯方,许和平,曹如元,王贵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79号原告曹伯方。原告许和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泉。被告曹如元。被告王贵平。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伯方、许和平与被告曹如元、王贵平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曹伯方、许和平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伯方、许和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思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