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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骥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105号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1610房。法定代表人石运良,总经理。被告李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饶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