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820号原告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贾某,女,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某基于已与原告和好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