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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明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某。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祖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龚金、人民陪审员胡显安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7月,被告人明某在未取得他人林木所有权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竹溪县鄂坪乡东湾村3组小地名“木瓜寨”(又名老古井)王某自留扒内擅自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鉴定共采伐林木302件,材积18.478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7.997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明某辩称:起诉指控属实,但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7月26日,被告人明某在未取得他人林木所有权的情况下,雇请李某、吴某二人在竹溪县鄂坪乡东湾村3组小地名“木瓜寨”(又名老古井)王某自留扒内擅自砍伐林木,同年12月,明某雇请严某、严某乙将砍伐的林木用牛车运往公路,经群众举报案发。竹溪县森林公安局委托竹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为材积25.817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9.1174立方米。被告人明某以检尺时堆放零乱,检尺重复数量有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经竹溪县森林公安局委托竹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鉴定共采伐林木302件,材积18.478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7.9973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鄂坪乡人民政府和鄂坪乡林业站请求立案查处的报告、竹溪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明某现场指认笔录;3、2014年12月29日和2015年6月5日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4、竹溪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5、竹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溪林鉴字(2015)5号《林木采伐数量技术鉴定书》;6、证人李某、吴某、严某、王某、谢某的证言;7、被告人明某的供述;8、被告人明某的身份信息;9、王某的林权证复印件;10、对明某的抓获经过。上述证据经由公诉机关举证,当庭由被告人明某质证。明某对抓获经过有异议,认为构成自首;对证人谢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已取得王某同意,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证人谢某证言的异议,结合王某的证言及王某的林权证复印件,证明采伐时王某未曾知晓,并未取得王某的同意,对此异议不予支持。对抓获经过的异议,明某是在竹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立案后通知其协助调查并传唤讯问,并未主动投案,对其构成自首的异议不予支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某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祖奎审 判 员  龚 金人民陪审员  胡显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寅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2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20立方米或者幼树6000株为起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