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9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立秋与莫文礼、何芝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973-2号申请执行人:唐立秋,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616。被执行人:莫文礼,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818。被执行人:何芝海,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81X。被执行人:谢启明,男,汉族,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155。唐立秋与莫文礼、何芝海、谢启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启明与陈少君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168号(三好名苑)11栋3单元1101房(权证号码:C5226263、共有证号:C1232925),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谢启明在珠海市理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51%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