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