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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