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晓明诉与魏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张晓明,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代理人赵金,男,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天磊,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张晓明与被告魏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日,被告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3月1日还清。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万元;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证明:2013年8月1日原告张晓明借给被告12万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分析原、被告质证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归纳分析原、被告诉辩主张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3月1日还清。时至今日,被告未还款。综合以上事实与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晓明借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邮寄费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