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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春宝与朱元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春宝,朱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739号申请执行人:唐春宝,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朱元富。申请执行人唐春宝与被执行人朱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3918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188号案件中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