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汨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黄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钟某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系原告钟某某之妻。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现住汨罗市。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为1109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光星人民陪审员  刘玲芳人民陪审员  钟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