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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石付海、任文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付海,任文群,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付海,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出生,住濮阳县(濮阳县化肥厂对面)。委托代理人:李保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文群,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南车管所对面,组织机构代码17395843-6。法定代表人:张俊锋,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石付海因与被申请人任文群、濮阳市中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石付海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会平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