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城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韦建芳与涂正达、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芳,涂正达,韦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韦建芳,女,1979年6月生,壮族,现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涂正达,男,1985年8月生,壮族,现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韦建新,男,1971年1月生,壮族,现住柳城县大埔镇。本院在执行韦建芳申请执行涂正达、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建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涂正达、韦建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韦建芳发现被执行人涂正达、韦建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韦建芳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