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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7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迈世集团有限公司与兰鲁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迈世集团有限公司,兰鲁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728-2号原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星海广场星海阳光C1区公建。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被告兰鲁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兰鲁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兰鲁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3.00元,减半收取3,311.50元由原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