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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小琴与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089-1号申请执行人许小琴。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巧云。申请执行人许小琴与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许小琴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78.75元及利息、执行费8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许小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0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小琴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北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