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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武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甲,金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宝敏,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喜勇,满城县方顺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武某甲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赵宝敏,被上诉人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喜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金某、武某甲于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一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武某甲家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8月13日生女孩武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未取名),现均随金某生活。2015年1月,金某回娘家居住。金某主张的个人财产情况,现代轿车一辆、海尔空调(挂式、立式)各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电磁炉一个、吸尘器一个、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子两床。在武某甲家。武某甲认可,称金某另有一台46寸海尔电视机、一个照相机连同电脑被盗,已报警。金某认可,称破案后仍归自己所有。关于债务,金某称武某甲借金某父母8000元,用于治病住院。武某甲否认,称没有借款,是从金某银行卡支的结婚时的拜钱。金某认可是从银行卡支的,称武某甲答应过还10000元。武某甲否认,称没有答应。金某承认收武某甲彩礼款56000元,订婚礼款5800元,戒指一枚(1800元),同意返还武某甲。原审法院认为,金某、武某甲系同居关系。金某、武某甲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因二子女均未满两周岁,依法律规定,以随母生活为宜,武某甲应依法负担抚育费。子女逾两周岁后,当事人可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及调整抚育费的给付。金某与武某甲同居时所带物品系其个人财产,准予取走,武某甲应协助交付。金某同意返还武某甲彩礼款、订婚礼款、戒指,不违反法律规定。金某所诉8000元款项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其要求武某甲负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一、原、被告非婚生女武某乙、子(未取名)均随原告金某生活。被告武某甲给付抚育费11713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金某个人财产现代轿车一辆、海尔(挂式、立式)空调各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台、吸尘器一个、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子两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取走,被告武某甲协助交付。被盗的电视机、电脑、照相机破案追回后归原告金某所有。三、原告金某返还被告武某甲彩礼款56000元、订婚礼款5800元、戒指一枚(价值1800元)、双人木床一张、电冰箱一台、希望牌柴油三轮车一辆。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金某、被告武某甲各负担7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后,武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武某甲与金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对所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及义务。被上诉人金某无固定住所及收入,抚养两个子女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而武某甲具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二、双方当事人均还年轻,子女年纪尚幼,将来收入及支出水平会发生较大变化,原审判令武某甲一次性支付抚育费117135元,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亦损害了子女的正当权益。三、原审判决未确定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综上,请求改判非婚生子女由武某甲抚养,金某负担抚养费用,并重新分割财产。被上诉人金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彩礼款、订婚礼款不应返还,同意重新分割财产。二审中,上诉人武某甲自述其在保定市永华路食品大厦从事销售工作,月收入为1600元~2000元;被上诉人金某自述其于2015年初在企业进行投资,年收入约为5万元。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收入情况均予以认可,但武某甲主张金某在2012年已开始进行投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非婚生女武某乙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尚未满两周岁,非婚生子现仍处于哺乳期,且二子女自出生后主要随金某生活,金某亦有一定收入,故原审法院判令二子女由金某抚养,武某甲支付抚育费,并无不当。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方式,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武某甲具有固定收入,且原审法院另判令金某返还武某甲彩礼款及订婚款共计61800元,并返还相关财产,故原审法院判令武某甲一次性支付抚育费117135元,并无不妥。武某甲主张一次性支付抚育费会损害子女权益,但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子女具有正当理由时,有权利要求增加抚育费,武某甲亦可自行增加抚育费用,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探望子女属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武某甲一审时并未就探望问题提出主张,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商不成时,可另行提起诉讼。武某甲主张重新分割财产,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的共有财产情况,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金某主张彩礼款、订婚礼款不应返还,但并未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武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