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9年12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