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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恢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无业。被执行人陈某,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