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亚军、董英俊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军,董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董亚军,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双照办赵白村二组211号,证件号码610402198311174791。被执行人董英俊,男,194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双照办赵白村二组226号。本院在执行董亚军、董英俊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3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人民币5168.3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董亚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69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