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57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黄楼行政村云杨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212054529。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九���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