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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国强、熊国山生命权与熊国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熊国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周国强。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国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与被告熊国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9元(缓),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周国强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