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国强、熊国山生命权与熊国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熊国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周国强。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国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与被告熊国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9元(缓),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周国强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