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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767号原告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双桂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67610127-4。法定代表人何帮卫。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法定代表人杨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涪陵区,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双桂村一社,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所涉采购合同第七条7.1约定“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本着平等互利、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在此前提下仍不能解决,选择下列第(2)项方式处理:(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因买卖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原被告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若协商不成选择向乙方(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 伟书 记 员  喻小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