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黄金祥,容县黎村中学教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邓永武,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盘振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育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