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万峰与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重庆万友百胜广场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455号原告万峰,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万友百胜广场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7221--X。负责人马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诉被告重庆万友百胜广场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