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义文、尹礼清与尹礼清、陈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文,尹礼清,陈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张义文,教师。被告:尹礼清,教师。被告:陈有明,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文诉被告尹礼清、陈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义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义文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济 来源:百度“”